高光白水泥的验收规则
高光白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、同白度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。
试验及留样:每一编号取得的白水泥样应充分混匀。分为两等份,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;一份密封保管三个月,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。
出厂水泥:出厂白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和白度。其余品质不符合本标准第二章各项指标的不得出厂。
试验报告: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,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。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的本标准第二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。28天强度数值,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。